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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研究提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负责监督管理市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市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制订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税收管理规范性文件,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四)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规定;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六)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办法、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相关建议。 (十九)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指导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和出资人职责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依法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政务和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公务接待等工作;负责起草修订局机关目标考核办法、内部管理制度等,定期对各科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负责领导批示件和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等的督办工作;承担机关车辆、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二)综合科(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 分析预测全市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负责贯彻落实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贯彻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政府性基金,编制年度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市政府基金预算;按规定管理彩票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 (三)预算科 负责拟订全市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财政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市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汇总全市财政预算,负责预算收支平衡工作;负责市直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工作,参与编制市直财政决算;负责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管理市直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和全市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研究国家财政政策,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及财政补助,负责市对县(市、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编制政府性债务预、决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