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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许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六)会计科
  
  贯彻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省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法;管理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负责全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会计证的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七)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
  
  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指导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
  
  贯彻执行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统一组织全市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市财政局内各科室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配合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检查工作。
  
  (十九)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负责全市村级经费计划安排、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等。
  
  (二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发展具有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相关规定和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组织对所监管企业投资决策进行评估;协调全市国有企业战略重组中的有关问题,推进企业发展。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预决算的有关工作;完善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的管理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指导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产权管理科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二十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各项工作。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催办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二十三)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管理土地治理和产业化项目;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外资;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
  
  (二十四)人事教育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1名(高配为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4名。
  
  在市财政局机关单列行政编制5名,专职用于配备国有资产专职监管员。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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