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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五)人事科
  
  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项目办主任1名(高配为副县级);正科级领导职数28名(含项目办副主任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目标办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许昌市物价检查所(许昌市价格举报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物价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上级业务部门统一部署的全市性物价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各县(市、区)政府的价格越权行为;直接或受委托查处市直、中央和省直驻许企事业单位的价格违法行为;受理不服下级检查机构处罚而申请价格行政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受理举报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交办和其他部门转办的价格举报案件,按照规定承办价格举报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价格举报信息管理,并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全市价格举报中心的指导和协调工作。正科级规格,基层行政编制20名,其中所长1人(正科级),副所长5人(副科级)。
  
  (二)保留许昌市目标管理办公室。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负责国家、省分配我市的粮食、棉花、煤炭的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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