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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粮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2.洛阳市储备粮管理制度。
  
  (1)依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洛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2)坚持粮情检查,确保储备粮油帐实相符,达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要求,即帐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3)按照储备粮储存的年限和品种要求,对储备粮进行分批分期轮换,保证储存的粮食达到国标中级以上,食油达到国标二级以上标准。
  
  (4)与财政、农发行等单位协调配合,及时、足额拨付储备粮所需贷款利息、承储费用,并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出现动用储备粮的情况时,提出方案,报请政府批准。未经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
  
  (6)对承储储备粮的单位加强管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
  
  3.洛阳市粮食流通监管检查报告制度。
  
  (1)市粮食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市粮食局监督检查科是市级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对本级和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得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得不作为。
  
  (3)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要做到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粮食局指定管辖。
  
  (4)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范围:①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②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③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④行政处罚行为是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⑤执法文书是否规范;⑥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⑦对行政执法中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⑧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⑨有关执法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⑩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5)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形式:①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初10日内将上季度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行政处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粮食局。②实行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市粮食局对本级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年底对各县(市、区)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日常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作出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③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撤消粮食收购许可资格的重大行政处罚,要将行政处罚决定抄送市粮食局备案。④调阅执法记录、处罚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⑤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⑥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6)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科室的违法行政行为,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提出改正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予以改正。
  
  (7)市粮食局在执法监督中发现县(市、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执法违法、执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向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纠正。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纠正,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上报市粮食局。
  
  (8)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4.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能力、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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