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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需求信息发布要及时、真实,保证推荐单位效益好、信用高,违反规定者,按《公务员法》和相关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联合市发改委、国资委对拟上市企业改制方案论证、转报,扩大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洛政〔2010〕8号)。
  
  2.办理程序:(1)组织相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提出的改制方案进行论证;(2)协助有关部门对国有控股、国有参股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股权变更进行审查;(3)协助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市相关文件。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依据充分,程序完备,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对未按程序和弄虚作假者,按《证券法》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联合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公安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1.设定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更好发展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洛政办〔2008〕110号)。
  
  2.办理程序:(1)市财政局对市财政出资的担保公司加强监管,保证出资安全;(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商局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咨询公司设立、业务范围的核查和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3)洛阳银监分局、市公安局、金融办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审批依据充分,程序完备,监管到位。违反规定办理者,按《银行法》、《公司法》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联合市政府信用办、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优化金融信用环境,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1.设定依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严峻经济形势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洛发〔2008〕39号)。
  
  2.办理程序:(1)建立信用建设长效机制;(2)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优化信用环境建设意见并组织实施。
  
  3.合作工作要求:加强监管,防范金融风险,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按《银行法》、《公务员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
  
  (1)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例会。
  
  若遇需急办事项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或者召集临时会议。
  
  (2)工作例会议题包括:金融运行形势分析,银企洽谈合作和企业上市融资等有关事项,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安排部署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全市金融与经济协调发展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金融与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3)对工作例会的主要内容和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联合审定后,印发有关单位和部门贯彻落实,定期或不定期地督查已下发的指导意见及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有关领导进行反馈。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银行和企业召开对接会、座谈会,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协调关系,及时了解我市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调研并提出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措施意见,报每次工作例会研究确定。
  
  2.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重大金融事件即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每月向市政府报告信贷投放情况;
  
  (3)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银企洽谈资金落实情况;
  
  (4)定期向市政府报告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5)及时请示和报告其它重大事项。
  
  3.信息反馈和督查督办制度。
  
  (1)搜集整理经济金融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数据资料,搜集关于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工作指示、思路和精神以及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向各级领导和金融机构反馈。
  
  (2)对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和企业等反映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在《金融时讯》中或以其他方式及时向市有关领导报告;同时将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批示意见向有关责任单位传达,保证政令畅通。
  
  (3)及时对工作例会确定事项、政府督查督办事项、领导批示和工作安排事项进行督查,把握相关问题落实解决情况,了解工作任务进展情况,保证各项工作按要求完成。
  
  4.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制度。
  
  (1)制定金融机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地区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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