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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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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到2011年,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和数据交换平台;统筹地区基本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探索以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化付费方式和基本医疗保障购买医疗服务的谈判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经办)。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衔接;二是制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三是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提高市本级、县区医保“一卡通”覆盖面;四是探索病种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经委、市物价局)
  
  (一)总体要求
  
  建立比较完整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使用和医疗保险报销体系,保障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制定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完善基本药物的储备制度(牵头单位:泸州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经委)。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 版)和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二是于2010年2月底前在龙马潭区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泸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合理确定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制定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三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四是执行国家出台的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定期抽检药品质量;五是完善执业药师制度;六是根据财政补偿情况,基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财政补偿后的成本,适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确保在不以盈利为原则的前提下实现正常运转。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
  
  (一)总体要求
  
  加快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1.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11年,完成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一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在全面完成中央规划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基础上,全市共完成18个中心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新建、改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4个,使每个街道办事处均有1个基本达到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建设卫生服务站;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建设 7个县级医院(含中医院)、18个中心卫生院和9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扩建150个村卫生站;二是执行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编制完善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三是通过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各级政府配套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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