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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道路、路灯、桥涵管理职责划入市城市管理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供气、供热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局。 不再保留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市园林风景管理局。 4.组建市交通运输局。将市交通局职责、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客运(含出租车行业)管理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综合交通协调职责、市港口管理局职责、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及航空产业的行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局,挂市港口管理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 5.组建市农业委员会,将市农业局职责、市林牧渔业局职责、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委员会,挂市林业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农业局、市林牧渔业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局由市政府直属管理参照机构调整为市农业委员会管理参照机构。 6.组建市商务局。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职责、市商贸局职责、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贸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商务局。 不再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商贸局。不再保留市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市招商管理局牌子。 7.组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市文化局职责、市广播电视局职责,整合划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市文物局牌子。 不再保留市文化局、市广播电视局。不再保留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牌子。 8.将由省垂直管理调整为徐州市管理的江苏省徐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名为徐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 9.市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建设局。 10.市市容管理局更名为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 11.市房产管理局更名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12.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由市卫生局承担。不再保留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13.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市民防局牌子。 14.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由市政府直属管理事业单位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5.市旅游局由市政府直属管理参照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6.市接待办公室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市委工作机构。 17.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18.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调整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19.市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办公室调整为临时机构(副处级),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全面清理议事协调机构。撤销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对确需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置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实体性办事机构要撤销,其承担的职能可调整归并到政府工作部门承担。 市政府机构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39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详见附表)。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局)级,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处(局)级。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五)完善管理体制 根据徐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市与县(市)区政府之间的事权关系,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权限,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市及县(市)区政府财力,增强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垂直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六)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控制机构数量,不得突破中央规定的政府机构限额,不得在限额外设立行政机构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已经设立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全部清理归并。对行政人员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并进行动态管理,同一层级内,根据行政职能的调整,相应进行行政人员编制调整,不断优化人员编制结构。 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副处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及调整必须报省编委审批的规定。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切实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使用,确保机构编制名实对应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和进入核准使用编制制度等“三项制度”落实到位。严禁行政事业机构人员混编混岗,混编混岗的行政事业机构人员应尽快调整归位。行政人员编制超编的部门,人员实行“只出不进”;行政人员编制尚有空缺的部门,补充人员原则上从超编的行政机关人员中选调,按中央要求,2011年前完成行政机关超编人员消化任务。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逐步实施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等制度。积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制度,做好党政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审核,严禁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