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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关于“三定”工作 做好市政府工作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此次市政府机构改革中设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都要按照有关要求重新制定本部门“三定”规定。 在“三定”工作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对职责进行梳理和分解,提出职能转变、内设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的初步意见,形成本部门“三定”规定草案,经与市编办沟通并修改完善后报市编委审定,由市政府审批。 “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其他事项、附则六个部分。各部门在拟定“三定”规定草案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坚持以职能转变为核心,准确界定部门职能。要按照“四个分开”的原则,对本部门承担的职能进行认真梳理和分析,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加强的加强。通过制定和完善“三定”规定,切实把职能转变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着力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切实解决职责交叉问题。各部门对部门之间职责划分有异议或存在相互交叉的职责,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部门之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上报的“三定”规定草案“其他事项”中予以明确;部门协商未解决的,由市编办进行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在“三定”规定草案中予以明确;市编办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市委、市政府决定。 (三)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强化部门责任。在配置部门职权的同时,应明确其相应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避免权责脱节。 (四)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综合设置部门内设机构。各部门在综合设置内设机构时,应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确保内设机构数量不增加。职能强化、任务增加需设立机构的,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一等办法解决;职能弱化、单一或工作量较小的处室要适度精简。相关部门合并共同组建新机构的,内设机构要全面整合。各部门内设机构数应低于省政府对口部门内设机构数及原内设机构数,不允许部门内部设置两个以上处室与省政府对口部门的一个处室相对应,不设3人以下处室,组织、人事处室合并设置。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得设置为业务处室,其日常工作由相关业务处室承担。具有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按照“撤一建一”的形式单独设置行政许可服务处,并明确将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归并交由行政许可服务处具体承担。 (五)严格控制人员编制,规范核定领导职数。各部门行政编制总数不得突破改革前的总数,职能减少、弱化的部门要精简人员编制;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合理调整、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等办法解决人员编制问题。相关部门合并组建新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精简比例不得低于合并部门原人员编制总额的5%。新设立的机构,其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同类性质人员编制中按职能一并划转,并统筹调剂部分综合处室的人员编制。部门之间职能调整的,人员编制随职能划转;部门机构性质发生改变的,原使用的人员编制全部收回,并根据调整后的机构类别按照精简的原则重新核定人员编制。各部门应充实加强业务处室的力量,业务处室的人员编制不少于部门总编制的70%。不再保留的机构,人员编制全部予以收回,原在编人员本着“人随职能走”的原则,按照编制性质相应分流到相关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 各部门不再核定和使用行政附属编制,原核定的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只出不进”,逐步消化。 严格核定政府工作部门及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部门领导职数按正职1名、副职2-4名核定,党委(党组)书记原则上由部门正职兼任;挂牌机构不核定领导职数及人员编制。内设处室领导职数根据处室人员编制情况核定,3人设1名正职,4-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设1正2副。各部门不核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统计师等“三总师”领导职数,不核定部门领导助理职数;部门人员编制超过40名的,可核增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级)领导职数。 四、机构改革的组织实施 机构改革工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涉及部门职能的调整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必须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新组建机构由分管副市长负责召集制定机构组建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编办负责新组建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方案的制定。市公务员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建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