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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完善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 (1)建立风险信息举报、收集、研判、预警制度。(经贸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质量安全信息互通制度。(经贸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质量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经贸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技术服务支撑体系 (1)加大对示范区相关食品农产品检测实验室的投入,建立健全政府实验室、社会实验室、企业实验室等食品安全检测机构。(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检验检疫等部门负责) (2)规范认证市场,促进认证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出口食品农产品认证的有效性。(质监、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3)密切跟踪国外食品农产品法规、标准动态,并及时告知企业,指导企业做好国外官方符合性评价。(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外经贸等部门配合) (4)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外经贸、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配合) (二)完成期限 1.2010年,完成示范区推进工作组织机构和建设框架的建立,完成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办法的制定并初步实施,初步构建形成以“公司+农业合作+基地+标准化”为主体的现代化食品农产品生产组织形式。 2.2011年,深入推进各项制度、规范的实施,示范区建设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3.2012年,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验收工作和典型经验交流。 五、示范区建设管理 (一)示范区建设考核管理 1.制订示范区考核管理办法。组织制订出台《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管理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组织示范区建设考核。按照《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考核管理办法》,每年11月下旬组织开展示范区建设情况实施督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推进示范区建设的相关要求 1.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各示范区所在设区市政府要参照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示范区建设领导机构。 2.细化实施方案。各示范区所在设区市政府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具体工作、责任部门和工作进度,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制订相应工作制度。为保障示范区建设的有效运行,各设区市政府要组织制订相配套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规范和监督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4.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各设区市政府要出台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措施,支持示范区建设,检验检疫部门对示范区内企业食品农产品出口优先提供直通放行、绿色通道、快速检验检疫等便捷措施。 5.做好总结上报。各设区市政府要加强与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的沟通,及时汇报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每年要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报送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