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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试行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试行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第四条 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五条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六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招聘
  
  第七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八条 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主任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九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
  
  (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符合回避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开招聘,由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按照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的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的,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报名;
  
  (四)笔试;
  
  (五)资格初审;
  
  (六)面试;
  
  (七)体检、资格复审、考察与公示;
  
  (八)聘任审批。
  
  必要时,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拟订公开招聘计划报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用人机关、职位、名额和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需提交的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六条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应聘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公开招聘考试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根据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十八条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并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组织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直行政机关应当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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