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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财金融[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2
【实施时间】 2010-03-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妇女联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贴息借款人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女联合会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也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贴息申请须和贷款申请同时向同一受理单位提交。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须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用)》(以下简称《企业贴息申请表》)一式五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妇女联合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注册登记区县妇女联合会根据妇联组织对贴息借款人的了解情况提出推荐意见,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审查,对审查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申请,区县妇女联合会、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在《企业贴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区县妇联组织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小额担保贷款资料送市级受托担保机构。
  
  贴息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四)所招用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
  
  (五)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以及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七)妇联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可与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求的材料共用。
  
  第十三条 市级受托担保机构办妥项目担保手续后,应在《企业贴息申请表》上确认已担保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作为项目存档和财政贴息复核的依据,另一份随《同意担保通知书》交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三章  符合条件的妇女为个体工商户或从事农村个体经营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申请和审定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按照自愿申请,妇联组织推荐或社区初审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信用社区出具相应担保文件,商业银行复核贴息申请,财政部门依据经办银行计息材料、担保机构复核意见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手续。
  
  第十五条 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或从事农村个体经营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自愿申请微利项目财政贴息,可向基层妇联组织提交微利项目经营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基层妇联组织根据了解到的借款人情况,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推荐给社会保障事务所。借款人也可向社会保障事务所提交微利项目财政贴息书面申请。
  
  初审合格的贴息借款人填写《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个体工商户用)》(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一式四联,分别由基层妇联组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托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留存。基层妇联组织或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料和《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记载的情况与承诺,对贴息借款人的情况进行初审,确认贴息借款人身份、是否从事微利项目等。对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在《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上签章确认,由基层妇联组织或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资料随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资料转受托担保机构。
  
  因贴息借款人持有的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具体载明所从事的微利项目内容,而决定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做出相应的承诺及相应的第三人信用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仅载明是微利项目的,无须第三人对其承诺担保。
  
  贴息借款人持有个体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宽泛的,贴息借款人应在《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中承诺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否则退还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贴息借款人在享受财政贴息期间只经营微利项目的承诺,应由除配偶外具有独立民事权利能力和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生活来源的人员以个人信用进行担保。担保人担保内容为监督和督促贴息借款人履行诺言,贴息借款人违背承诺时协助追补已享受的财政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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