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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要建立贴息借款人信用备查簿,记录贴息借款人申请和承诺等有关内容供公众查询监督。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查工作,及时通报申请贴息人的情况;对已确认符合条件贴息借款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和经办银行停止贴息。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及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要对财政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资金的发放、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市财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审计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检查或抽查;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九条 对申请贴息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取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已贴利息、登记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妇联、人行营业管理部对认真审核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经办银行、担保机构、信用社区及基层妇联组织中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损失及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 第四十一条 妇联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结合相关部门预算统筹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 市妇联对区县妇联开展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给与指导和督促。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工作优势,做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宣传、服务工作,要严格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审查程序,及时与有关各方沟通申请贴息人的情况,努力提高妇女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效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