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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个体工商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经营项目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选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依照其说明辨别。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无法明确辨别的项目,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与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妇女联合会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对审定为财政贴息的由所在区县财政局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县妇女联合会共同出具贴息意见书,作为该项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附件。 第四章 符合条件妇女未经过政府设立的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贷款,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财政贴息的申请和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借款人未经过政府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贷款,在借款人按期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贴息。贴息标准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办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的指导下,负责提供贴息借款人相关贷款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反馈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符合条件妇女未经过政府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而取得的贷款,按期履行还本付息责任后财政贴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借款人可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提交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书面申请,填写《企业贴息申请表》或《个体工商户贴息申请表》一式四联,分别由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经办银行留存。 注册登记地区县妇联组织会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县财政局、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的申请及其提交的能够证明符合贴息条件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由区县妇联向市妇联提交书面贴息申请,并出具对个体经营者身份和是否符合微利项目的审核意见;出具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招用符合条件妇女身份、招用人数等情况的审核意见。 市妇联于每年3月1日至20日受理财政贴息申请,汇总各区县情况,编制汇总及明细情况表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返市妇联。市妇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人行营业管理部,人行营业管理部依据经办银行提供情况、市妇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汇总及明细表,对借款人在同一期间内有无一笔以上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送市财政局。 第五章 商业银行及贴息借款人资格复核 第二十四条 与受托担保机构签订《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在开展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前,应向市财政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办银行在贴息借款人按《北京市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申办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时,应对贴息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并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作为要求财政审核拨付贴息资金的依据。对在复核中发现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条件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通知贴息借款人、审核的妇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托担保机构、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包括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贴息借款人居民身份证; (二)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四)妇联或社保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对贴息借款人资格进行复核的资料,除包括办妥担保等相关法律文件和各审核部门签署确认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外,还应要求贴息借款人为合伙经营创办小企业的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一)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 (二)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居民身份证; (三)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大学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自谋职业证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证明或农村妇女身份证明(户口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