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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函[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四、加快完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
  
  加大农业产业化扶持力度,按照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扶持资金。认真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农业产业化优惠扶持政策,形成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强大合力。
  
  (一)加快探索农业产业化发展担保机制。筹备组建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协会,提高龙头企业组织化程度,形成区域规模优势和市场优势。按照政府组织、财政支持、企业入股、市场运作方式,由市龙头企业家协会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基金公司,为龙头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资金互助等服务,拓宽龙头企业融资渠道,促进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年内市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试点工作,并根据试点情况逐年增加资金。
  
  (二)支持龙头项目建设。按照扶大扶强,扶小扶优的原则,市每年选择20-30个市级标志性项目、成长型项目、无缝对接型项目,依据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档次、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带动农民增收能力等情况,分档次予以贴息支持。贴息补助金额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和促进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对新开办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龙头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前两年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后三年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50%返还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以及龙头企业新上市级重点项目,对能按计划竣工投产的,按其项目银行贷款利息额给予10%贴息;对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按其项目银行贷款利息额(扣除省和国家的贴息)给予15%贴息,贴息期限两年。
  
  (三)支持企业技改、并购重组。用好市财政5000万元企业短平快技改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手续齐全的短平快技改项目,凡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贷款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可给予最长不超过两年的贴息,单个龙头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允许龙头企业将注册商标许可相关企业使用;允许企业集团所属合资或控股子公司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企业集团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凡企业合并重组,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亏损,可由合并后企业按税法规定继续用税前所得弥补。
  
  (四)支持企业技术创新。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尤其是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建立科研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按照有健全的研发机构及固定场所、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有较完善的技术研发和试验条件、有较高的研发资金投入、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的“五有”标准,采取年初立项批准、期中调度督导、期后验收资助的方法,市每年选择5-10家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关键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资助金额按企业研发资金投入额和预期技术创新成效确定,一般30-50万元。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机构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计奖)。支持投资人以专利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创办高科技龙头企业,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70%。鼓励龙头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对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该产品实现的新增增值税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
  
  (五)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龙头企业,给予每项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给予每项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困难。用好市财政5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龙头企业,按照产品定货合同和银企贷款协议,凡单项生产资金投入额在3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最高不超过一年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龙头企业,在当年新增岗位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求职的农民工达到一定比例的(100人以内达到30%,100人以上达到15%),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财政贴息贷款。支持建立龙头企业产品、技术展示中心,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加有较大影响的博览会,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展位费及布展费,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费用的7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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