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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四)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第十一条 接收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查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凭证,为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及时将党员编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二)将接收党员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三)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组织关系变更等内容,并将相关材料转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 (四)对于因工作需要、经济条件等原因不能回原所在党组织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党员,帮助其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二条 在转移和接收社会组织党员组织关系中对社会组织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地党组织6个月以上的,要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二)短期外出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按照规定交纳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视为自行脱党。 第三章 发展党员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党章》第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可以申请入党。 第十六条 发展党员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七条 社会组织党员发展工作程序,按《党章》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应经过五个阶段:入党申请阶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阶段、发展对象培养阶段、吸收为预备党员阶段和预备党员转正阶段。 第十八条 入党申请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本人向所在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 (二)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培养人; (三)集中培训,每次参加学习须有本人签名; (四)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及《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 第十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积极分子向党支部提交个人自传,内容包括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历史和现实情况,主要社会关系历史和社会情况,本人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确定2名正式党员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其进行定期谈心和具体培养; (三)培养联系人定期向党小组和支委会汇报培养情况,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写实簿》; (四)积极分子定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培养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 (二)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三)培养联系人向支部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五)培养联系人指导发展对象如实填写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吸收为预备党员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定,或由党组织指定; (二)召开支委会,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志愿书》以及政审、培训等有关材料,并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召开支部大会,申请人读《入党申请书》,介绍人、党小组、支委会分别发表意见,大会讨论,党员表决,作出决议后报上级党委; (四)上级党委派专人审查和谈话; (五)召开党委会审查并下发批复文件; (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阶段的主要程序有: (一)预备期满(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一年); (二)本人向支部提出要求转正的书面申请;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五)支部向上级党委提出转正申请报告; (六)上级党委审批(一般在三个月内审批)。 第二十三条 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的程序有: (一)支委会对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问题要调查清楚,并根据党小组讨论意见和本人的态度提出延长预备期的意见; (二)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并将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