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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粤社党工字[2010]12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在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考察意见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预备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办理任何手续擅自离职或外出,且连续一年不与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或持证外出但在预备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 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社会组织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本支部党员代为投票。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一定比例的代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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