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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预备党员,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程序有: (一)由支委会对该预备党员的问题调查清楚,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意见; (二)将支委会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将决议填入该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 (三)报上级党委审批之后,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归入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本人档案。 第四章 党员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党员档案管理的内容为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入党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党员登记表、党纪处分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大专、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到社会组织工作的,其党员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 其他单位外派到社会组织工作的党员,其党员档案由原单位并入其人事档案统一管理。 在社会组织任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其党员档案原则上保留在原单位与人事档案统一管理。 大专以下学历及人事档案未挂靠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人员,受聘到社会组织工作半年以上的,其党员档案应转到社会组织党组织。未建立党组织(含建立联合、临时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其党员档案转入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其党员档案转入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 第二十七条 社会组织发展的预备党员,其入党材料由所在党组织保管。 第二十八条 查(借)阅社会组织党员档案必须由查阅单位党组织派中共正式党员二人持党组织介绍信到保管单位查(借)阅。 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或他人的党员档案。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党员档案一般不外借,若确需借出使用时,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借出的档案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借阅时间不得超过15天。 第五章 党费收缴管理 第三十条 社会组织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税后)为计算基数,按以下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在社会组织任职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第三十一条 社会组织党员一般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三十二条 社会组织党组织应指定专门人员收缴党费,并按季度将党费上交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上交同级社会组织党工委。 第三十三条 党费按月交纳,并登记在册。特殊情况下经社会组织党组织同意,可以按季度交纳党费。 第三十四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补交。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 第六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党员是指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十七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甄别情况、动态管理,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三十八条 流动党员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第三十九条 加强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期间的教育。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