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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二○一○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城镇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农村,可拓展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渠道,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利用,引导农村集中建设和村民有序转移,将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镇聚集,农村村民向住宅小区、新型社区和小城镇集中,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和城镇化进程。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将有力带动城乡投资与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四)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二、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规划引导
  
  (一)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编制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因素,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对村庄用地现状、整治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时序,并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二)制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按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补偿安置、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发挥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村民住宅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引导村民建设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住宅向中心村、乡镇集中建设。注重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已有规划但已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组织编制或调整修编,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适应农村土地整治和重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需要。
  
  三、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一)采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措施。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和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每个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分别下达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验收结果,核定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尚未完成但确需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可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进行指标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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