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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三)有效推动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挂钩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从本市、县(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最低标准按该市、县(区)城市等别确定(详见附件),最高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20万元,最低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10万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农村交通、中小水利、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农村土地整治相衔接,有效促进新村建设。涉及的安置用地,免缴土地有关规费。
  
  要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切实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建设。对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各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有偿使用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发挥村民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积极性
  
  (一)切实加强宣传。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要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意义、基本做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让村民真正认识到农村土地整治的实惠和集中建设的好处,引导村民积极主动参与。同时应指导村民科学选址建房,合理布局、集约用地。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意见,与农户充分沟通,并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三)依法实施补偿安置。要对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布补偿标准,依法足额补偿到位,支持村民拆旧建新,改善居住环境。
  
  对一户一宅被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村镇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房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各地要综合考虑农村村民拆旧房屋的面积、质量和净退出的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农户具体的补偿标准。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农户,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妥善安置。
  
  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各地在农村土地整治前,要认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做到地类和面积清楚、权属无纠纷;农村土地整治后要及时办理确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面积准确、产权明晰。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五、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一)严格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按照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房建设及产权调整、补偿安置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审计制,加强项目管理。
  
  (二)做好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和对接。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调剂使用进行协调与管理,发布挂钩指标信息,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要建立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台账,记载挂钩指标总量、挂钩使用及调剂情况,加强挂钩指标管理。同时,要对挂钩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挂钩指标的,在办理挂钩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时,应附双方协议和资金交割凭证。
  
  (三)认真实施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出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时应以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面积。
  
  (四)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复垦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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