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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六、强化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有效工作制度。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动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适应现阶段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加大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力度,除挂钩指标收益外,应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认真研究新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引导少占甚至不占耕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办法,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农村旧房拆除、新房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的具体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新增耕地验收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服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
  
  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镇乡、村庄规划,加强农民新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指导。
  
  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
  
  (四)做好相关服务。对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列办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安置用地,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建管理机构联合受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新村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为村民免费提供住宅设计通用图,有效服务新村建设。
  
  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先在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农村土地整治试点县中开展,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附件: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最低标准
  
  单位:万元/亩
  
  
  
  
  
  城市等别
  
  四
  
  等
  
  五
  
  等
  
  六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十
  
  等
  
  十
  
  一
  
  等
  
  十
  
  二
  
  等
  
  十
  
  三
  
  等
  
  十
  
  四
  
  等
  
  十
  
  五等
  
  
  
  挂钩指标
  
  有偿使用
  
  最低标准
  
  20
  
  19
  
  18
  
  17
  
  16
  
  15
  
  14
  
  13
  
  12
  
  11
  
  10
  
  10
  
  注:表中城市等别指国家现行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中确定的城市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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