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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漳州市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等部门联合制订的《关于漳州市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漳州市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二○一○年二月)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要求,现就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
  
  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继续提高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加大宣传力度,以县(市、区)为单位继续保持参合率在95%以上。
  
  到2011年,新农合全面覆盖农村居民。住院补偿和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工作不断巩固完善,普通门诊统筹补偿逐步建立,新农合的受益面得到较大提高。新农合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初步建立,保障能力稳步提高,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差距逐步缩小。全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建立并得到完善,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即时补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得到加强,基金运行安全,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二)基本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新农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纳入公共财政支出预算,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不断健全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基金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补偿报销和公示等制度。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新农合以户为单位知晓率达100%,定点医疗机构宣传新农合政策意识增强,宣传工作到位。各级财政新农合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基金运行平稳安全。健全完善农村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改革发展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快,农村基层医疗服务水平逐步提升,基本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加强管理能力和信息化建设,保证新农合经办机构有办公场所、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备等。新农合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实现定点医疗机构联网运行即时补偿。
  
  二、建立稳定长效的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从2010年开始,全市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150元,具体如下:
  
  1、个人缴费。农村居民的缴费水平随着收入水平的增长而提高。从2010年起,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30元。
  
  2、政府补助。从2010年起,省(含中央补助)、市、县级财政对各县(市、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居民的每年人均补助总额从80元提高到120元。今后随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
  
  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对我市9个转移支付县(市)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96元,9个县(市)级财政对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不低于24元;省级财政(含中央补助)对我市芗城、龙文两区参合农民年人均补助48元,另72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各50%(36元)承担。
  
  市、县(市、区)应将政府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稳定、长效的工作运行机制。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级财政可适当增加补助,提高筹资总额。个人缴费和政府资助的资金全部按规定时间进入基金账户,统一管理。
  
  (二)拨付程序
  
  采取年初预拨、当年结算的方式,加快审核下达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1月份,省级按80%的比例预拨当年省本级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每年10月底前,将中央财政安排结算资金下达各县(市、区)。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拨付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9号)要求,各县(市、区)要及时完成截至2月底前当年农村居民参合情况的审核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于当年5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足额拨付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省级以上对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比例将按照市、县(市、区)政府的补助资金的到位率情况进行拨付,如因省以下资金到位率未达到100%,影响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不能足额拨付的,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补足,保证新农合资金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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