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发[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十、进一步开拓农产品和农村市场。发展农业会展经济,加强农产品市场营销,重点办好中国安徽(合肥)农业产业化交易会和安徽名优农产品绿色食品(上海)交易会,精心组织参加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着力抓好优势特色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支持农业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等,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快新网工程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村流通中的骨干作用。积极支持各地立足自身优势,建立区域性农产品物流中心。深入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引导和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将连锁网络向农村延伸,加快构建农村日用消费品和农资现代流通体系,力争今年连锁农家店覆盖所有乡镇和65%的行政村。鼓励农家店扩大经营和服务范围。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加快对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标准化改造,引导大型连锁超市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实施农超对接。支持合肥国家粮食、棉花两个交易中心扩大规模,创新交易方式。全面推行家电下乡网点代垫直补方式改革,进一步加快兑付进度,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国有农场、林场(区)职工。增选一种家电产品纳入家电下乡补贴范围。
  
  十一、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灵活运用风险补偿、贴息、奖励、补助等财政手段,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落实加强农户金融服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继续推进农村银行组建,积极支持鼓励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为主发起行,稳步发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力争今年底全省开业和获准筹建的农村银行35家以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家以上。落实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的扶持政策,进一步挖掘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服务潜力,争取年底前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鼓励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大牲畜、房产等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消费贷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推动县级担保机构发展壮大,不断提升信用放大能力,拓展担保业务规模。鼓励设立为涉农产业和农户服务的专门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落实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健全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开展“信贷+保险”试点和特色农产品保险,探索开展森林保险试点。
  
  十二、加强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加大对国家及省级公益林补偿力度,今年起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到10元/亩。落实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政策。推进长江淮河防护林、湿地保护与利用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实施绿色长廊示范工程建设,提升森林质量和效益。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村庄绿化。大力发展现代林业产业,加强林业基地建设,加快发展油茶产业。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强皖南山区、大别山区和江淮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工作,全年治理水土流失300平方公里。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工程。统筹安排3.2亿资金,在全省245个乡镇开展以村庄污水、生活垃圾处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清洁工程。加大两淮采煤沉陷区农民搬迁安置与综合治理工作力度。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
  
  十三、进一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大力改善农村民生,拓宽民生工程实施范围,新增校舍安全工程、农村清洁工程、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光荣院和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建设5项省级民生工程。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和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对困难家庭寄宿生增加生活补助、取消住宿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逐步实现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扎实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综合文化站、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到2011年全面完成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任务。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继续实施皖北和沿淮地区计划生育长效节育奖励措施试点。加快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在稳定新农合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全面推进门诊统筹和即时结报,将参合农民的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对农村重度、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承担。继续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逐步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继续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水平,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加大对农村残疾人生产扶助和生活救助力度,农村各项社会保障政策优先覆盖残疾人。乡镇政府要妥善安置救助返乡特困人员,尤其是无家可归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着力解决“连家船”专业渔民生活困难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