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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等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林业和园林局制定的《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补充规定》和《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招标补充规定》已经2009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合肥市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流程
  
  (市林业和园林局)
  
  为规范大建设项目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及验收移交等工作,特制定本流程。
  
  一、前期工作
  
  (一)规划部门在规划大建设道路路幅时,要听取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
  
  (二)大建设项目绿化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应纳入主体工程设计,同步进行,由具备相应园林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市园林主管部门参加初步设计审查。
  
  (三)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园林绿化工程应纳入项目主体工程的监理招标范围,由主体工程监理单位统一监理。监理单位须配备绿化专业监理工程师,并接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五)园林绿化工程应纳入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招标范围,由主体工程施工单位总承包管理,园林绿化专业分包单位须具有相应资质。
  
  (六)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配套园林绿化工程的相关信息函告市园林主管部门。
  
  二、施工阶段管理
  
  (一)园林绿化工程开工前,市园林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园林绿化监督方案,并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交底。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施工规范、施工图纸及园林主管部门监督交底等要求规范化施工。
  
  (三)园林绿化工程实行绿化监理制。监理公司须对工程质量、工期等进行全程监管,并承担连带责任。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市园林主管部门对土壤、土穴、苗木、支撑等内容的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并向建设单位通报抽查结果,由建设单位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整改。
  
  (五)建设或施工单位需取消施工图中某一类绿化项目时(如取消行道树),要约请市园林主管部门到现场审核确认,意见不一致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六)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小组,对园林绿化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养护期。
  
  (七)建设单位应及时函告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日期,以便属地园林主管部门提前做好养护单位的招标工作。
  
  三、养护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管下,做好养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养管考核工作,按照考核结果拨付养管经费。
  
  四、验收移交
  
  (一)养护期结束前2个月,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委托招投标机构以招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二)养护期结束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主管部门提出移交验收申请。由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及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和中标养护单位进行移交验收工作。
  
  (三)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将园林绿化工程信息档案资料移交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属地园林主管部门将建好的园林绿化工程移交给中标养护单位管理。
  
  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招标补充规定
  
  (市林业和园林局)
  
  为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一、投标资格及前期准备
  
  (一)投标企业必须达到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不在“不良记录”处罚期内。严禁挂靠、借用资质或借用项目经理证书参加投标。
  
  (二)项目经理必须持证上岗,无在建项目管理任务,不在“不良记录”处罚期内。中标后,项目经理不得自行更换。
  
  (三)投标企业投标前,必须认真勘察现场地形、土壤、排水、水源及周边环境等基本情况,并对绿化施工图纸中规定的苗木品种和规格、土壤、树穴、施肥、支撑、工期和养护期,以及苗木来源、施工季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细致做好投标书。
  
  (四)投标企业中标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设计要求和本补充规定,不得弃标和转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
  
  (五)投标企业确保有能力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否则将给予罚款、记入“不良记录”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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