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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施工要求与质量监管 (一)施工企业必须对绿化场地进行整理,翻整土壤并耕平耙细,彻底清除建筑“三灰”、砖头、石块等垃圾,按设计要求整理地形。 (二)树穴垂直下挖,上下口径一致。其中行道树树穴规格原则上为1.6m×1.6m×1.6m,特殊情况下不低于1.2m×1.2m×1.2m,必须见原土。 (三)土壤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更换。行道树回填土必须按规定添加营养土。行道树树池和绿化带内土壤必须低于侧石5cm。 (四)所用苗木一律使用圃地苗,并符合设计要求。乔木的干径、枝下高、冠幅、树高四项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中行道树还必须主干通直;球类及花灌木的冠幅、高度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丰满无偏冠;色块(绿篱)植物的单株冠幅、高度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苗木到达施工现场时,由设计、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共同按照图纸规定尺寸,逐棵测量验收,不合格苗木一律退回。 (六)乔灌木栽植过程中,回填土应分层夯实;栽植后必须直立,对有歪斜的要立即扶正、重栽;所有乔木须打支撑,支撑应统一、牢固、整齐,埋深1m以上。 (七)色块(绿篱)植物栽植密度须符合设计要求,做到满栽、密植,保质保量。 (八)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必须及时清运。 (九)施工单位须接受监理单位全程旁站式监管。土壤、树穴、施肥、苗木、栽植、支撑等须按设计要求经监理单位逐项(逐个、逐株)验收签字,不合格的立即整改。 (十)施工单位须接受建设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的检查、随机抽查和工程质量监督。 三、养护与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市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入养护期。 (二)养护期内,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养护日志;发现苗木死亡、缺株、长势不良的,必须及时更换、补植和处理。 (三)养护期内,养护单位须接受建设单位每月一次的养护考核。达不到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扣除养护经费并给予罚款。 (四)养护期满后,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施工和中标养护单位进行移交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移交。 四、付款进度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支付合同内实际完成绿化工程量60%的工程款;审计后,支付到审计价的70%;剩余30%工程款,在移交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 五、严格处罚 (一)严格按照《合肥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合肥市招投标市场主体及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与披露管理办法(试行)》、《合肥市园林绿化行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招标补充规定 (市林业和园林局) 为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各投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一、投标资格及前期准备 (一)投标企业必须达到相应资质,且年审合格,不在“不良记录”处罚期内。严禁挂靠、借用资质或借用监理工程师证书参加投标。 (二)总监理工程师和现场监理工程师须持有园林绿化专业资格证书,有监理工作经验,不在“不良记录”处罚期内。中标后不得自行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含有配套绿化的大建设项目,投标企业必须设立专门负责园林绿化的监理工程师。 (三)投标企业投标前,必须认真勘察现场情况,对施工图纸、施工要求、工期、养护期、施工季节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真细致做好投标书。 (四)投标企业中标后,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设计要求和本补充规定,不得弃标和转包,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增加费用。 二、监理内容与要求 (一)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养护、验收、决算、资料备案等。 (二)监理单位要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规范、施工图纸及《合肥市园林绿化项目施工招标补充规定》等,认真做好监理工作。 (三)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实行旁站式监管,对绿化施工的各环节严格把关,按要求逐项(逐个、逐株)验收签字,不合格的一律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切实承担施工质量“第一监管者”的责任。主要监理内容是: 1.场地整理、地形处理是否合格,垃圾清除是否彻底; 2.树穴规格是否合格; 3.土壤质量是否合格,换土是否彻底; 4.苗木来源、品种、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