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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研究拟定体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对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方案;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拟定局工作部署、工作计划和总结;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息工作;负责会议及大型活动组织的协调工作;负责对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综合性材料的上报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二)竞赛科
  
  制定全市性体育竞赛制度、竞赛规程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国家及省安排在我市的体育竞赛任务;负责国家二级以下运动员、裁判员的考核、审批工作;负责各项运动成绩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负责市全运会和全市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
  
  (三)训练科
  
  研究拟定业余训练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运动项目的设置及重点项目的布局;负责教练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对县(市、区)业余网点、训练网点进行业务指导;负责体育科研工作。
  
  (四)群体科
  
  研究拟定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开展全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和推进学校体育、农村体育、城市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开展;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部分的分配和监督以及上级拨给的全民健身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组织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的职称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报批工作;负责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六)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六、审办事项
  
  (一)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洛阳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2.工作程序:(1)申报资料:①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材料;②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材料;③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的材料;④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证明材料。(2)对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的实地验收。
  
  3.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
  
  2.工作程序:(1)申报资料:①培训合格证书;②申请表;③照片。(2)审核发证。
  
  3.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2.工作程序:(1)申报资料:①申请报告;②改建或占用报告。(2)管理机构实地了解后审核批准。
  
  3.法定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1.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2.工作程序:(1)申报资料:①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规定的体育经营活动场所材料;②必要的体育技术人员、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材料;③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的材料;④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的证明材料;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对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保障条件和措施的实地验收。
  
  3.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站点审批
  
  1.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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