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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八)社会与科技统计科
  
  组织实施科技、社会发展、文化产业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九)能源科
  
  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能源消耗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能源生产及使用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能源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十)统计设计管理科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拟定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协调、制定全市经济、社会、科技统计调查制度;审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市基本单位清查并管理名录库。
  
  (十一)国民经济核算科
  
  组织落实国民经济核算;承担生产总值、投入产出调查,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其有关综合平衡分析研究报告。
  
  (十二)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
  
  对全市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并提供全市以及各县(市、区)的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统计数据;管理洛阳统计信息网,发布综合统计信息;负责统计数据对外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
  
  (十三)人事科(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系统干部职工的人事报表和统计工作;负责职工考勤、纪律、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局副县级以下职工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局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省级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负责党组文件的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绩效考核工作;调查研究全市统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统计系统的教育规划;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统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各1名;总统计师由副县级领导担任)。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5名,由办公室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审办事项
  
  (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工作程序:(1)申请立项:拟新建统计调查项目,应在拟实施的两个月前提出立项计划,并填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表》,概要说明立项的主要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主要指标、报告频率、数据处理方式、经费预算与来源等情况,提交统计设计管理科审核立项;(2)立项初审:统计设计管理科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立项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立项意见;(3)项目设计:经审核立项后,设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统计调查方案的设计,设计方案应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综合表、调查方法、填报要求、分类标准、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实施方案等;(4)项目审议:统计设计管理科在收到项目设计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调查方案的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后的调查项目审查意见提交审议小组,审议小组1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调查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或咨询建议;(5)项目审批:项目审议小组组长根据审议结果,在征求局有关业务主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对统计调查项目核定审批;(6)项目下达:由统计设计管理科办理调查项目的统一编号,并由办公室办理批准文号,以洛阳市统计局文件印发下达统计调查项目。
  
  3.法定办理时限:一次性调查20个工作日内。
  
  4.承诺办结时间:一次性调查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全市性统计资料公布核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
  
  2.工作程序:(1)市统计局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①进度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由有关单位在发布前一天撰写出新闻稿,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备案,方可对外发布;②专题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由草拟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备案,方可对外发布;③举行新闻发布会,须经主管局领导审批,然后报市政府批准;④任何单位及个人原则上不得以“洛阳市统计局”或“洛阳市统计局某某”的名义自行接受记者采访,约请采访或记者要求采访,由国民经济综合统计科统一协调安排;⑤未经审批,对外以个人名义发表署名文章,文责自负,但不得冠以“洛阳市统计局”或“洛阳市统计局某某”等字样。(2)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的新闻发布应遵循以下规定:①部门调查已经向市政府统计部门提出统计调查项目审查批准;②部门严格按照经市政府统计部门审批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③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部门公布;其中,与市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市统计局协商后,由部门公布;④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应符合保密规定,部门必须保证公布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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