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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2-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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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定办理时限:自受理10个工作日内,符合发布条件,即可发布。
  
  4.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
  
  联合市商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年检
  
  1.设定依据:《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7〕108号)。
  
  2.办理程序:每年3月15日至4月30日为联合年检时间,由市工商、国税、地税、商务、财政、海关、外汇、统计等部门在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办公。(1)领取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国家工商总局设计样式,由其授权的登记机关统一印制发放,企业自行到登记注册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2)填写年检报告书。企业应认真、如实、完整地填写年检报告书,所填写的数据必须与经企业自行选择、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3)网上年检申报。企业文件资料提供齐全后,可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网站(www.lhnj.gov.cn)进行申报,统计部门按照责任要求①查看企业上报数据;②审核企业上报的年检报表;③企业上报的书面材料经审核无误后,加盖年检公章予以通过。各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在线打印全套年检材料加盖公章后携审计报告原件等其它年检纸面材料至所在地联合年检审核部门办理复核、加盖年检公章手续。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统计数据异常提示报告制度。
  
  (1)对涉及国情国力普查、GDP核算和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专业的主要统计数据,以及纳入洛阳市和各县(市、区)领导干部考核的各种统计数据,凡存在有统计数据异常情况的,均应当由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统计局向政府主管领导提供《统计数据异常提示报告》(以下简称《提示报告》)。
  
  (2)《提示报告》的主要对象:已经对外提供和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与实际情况的异常程度达到5%及以上的,人口统计指标数据的异常程度达到2‰及以上,出生人口统计指标数据的异常程度达到3‰及以上的。
  
  (3)《提示报告》的内容包括:①提示报告对外提供和公开发布的主要统计数据异常的具体幅度和相关统计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把握程度;②提示报告统计数据异常的形成过程和产生的主要环节以及异常统计数据取得的组织、协调、实施程序;③提示报告统计数据异常的主要原因,在机构、人员、经费、基础条件等方面的责任划分。
  
  (4)成立以国民经济核算为主、各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的统计数据异常监控小组,专门负责对全市和各县(市、区)统计数据异常情况的监控和提示报告工作。
  
  (5)统计数据异常监控小组要按照统计数据采集、汇总、整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对统计数据异常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及时发现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统计数据异常问题。
  
  (6)统计数据异常监控小组的成员有权参与对相关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有权提出对各种统计数据汇总结果的不同意见,但不得责令相关专业统计人员和质量评估人员随意修改各种统计数据的汇总结果。
  
  (7)结合各种统计报表数据的审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统计数据“异常度”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国民经济核算科确定),由统计数据异常监控小组提出需要上报的《提示报告》,经所在单位统计负责人和市统计局局长审查签字后方可上报。
  
  (8)《提示报告》的内容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统计数据异常责任明确、使用语言准确,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警示作用。
  
  (9)对涉及地方、部门、单位领导自行篡改统计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造成统计数据异常的要随时通报。
  
  (10)对《提示报告》中所涉及的统计数据异常情况要依法进行处理,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惩统计造假行为,同时对未按时上报《提示报告》和上报内容不实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2.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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