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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法监处。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 一、机构条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 ㈡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㈣岗位设置齐全合理,职责明确; ㈤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资质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单位通过计量认证; ㈥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资质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㈦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及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 二、人员要求 ㈠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5、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6、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个人资质证书。 ㈡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1、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人员应当包括卫生工程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卫生检测方面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2、申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应当具有项目评价、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卫生检测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3、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和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有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评价、放射卫生检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4、申请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单独申请开展内照射或者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其操作人员至少应有2人;同时申请开展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的,其操作人员至少应有3人。 5、申请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与其申请项目相应的尘肺病、职业中毒及其他职业病临床医师,耳鼻喉科、眼科、皮肤科医师,以及x线影像技术与诊断、实验室检查、特检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主检医师至少2名。主检医师必须是中级以上临床医师,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 6、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诊断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并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各专业诊断医师的人数不得少于3名。诊断医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临床医师不得少于50%,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取得相应职业病诊断资格。 三、仪器设备 ㈠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能良好运行。 3、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