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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市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为巩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交通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09〕16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逐步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我市农村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遵循“省市指导、县乡为主、多元投入、强化考核”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切实组织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2010年底基本实现养护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资金落实,确保经登记的县、乡、村道有人管养、有钱管养、有效管养。2012年全市农村公路基本达到路面完好整洁、边沟排水通畅、桥涵构造完好、安全设施醒目、水毁修复及时、生态环境文明的目标,形成“畅通、安全、舒适、和谐”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有效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实现村村通路、路路通畅,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三)主要任务:农村公路应着力加强日常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养护工作。小修保养是对公路及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修补,主要包括路面保洁、边沟及排水系统疏通、桥涵隧道与沿线设施的日常检查保养;中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一般性损坏和局部损坏的定期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项目;大修是对公路及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全面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个别增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具体作业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登记并列入省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项目库管理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桥涵、附属设施、安全设施等。现阶段由宁德市公路局管养的县道、乡道,暂时维持现行管理责任体系,其他专用公路由其直接受益企业(集体)负责管理养护。 三、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系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标准适度,安全畅通,多方筹资,管养并重”的原则,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落实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宁德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监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及养护资金筹集使用;宁德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负责全市县道的登记管理工作;编报、审核和下达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养护质量和资金使用;制定管理制度等。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乡(镇)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是县道养护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 各县(市、区)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在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内设立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日常管理工作,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编制实施县道养护计划,审核乡、村道养护计划并指导、协调实施;负责县道、乡道路政管理工作,指导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监督、管理、使用好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负责对乡(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