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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浙海渔业[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深化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规范苗种生产,深入推进源头整治。要在普查登记基础上,建立健全水产苗种生产单位数据库,严格许可制度,提高准入门槛,逐步淘汰规模小、条件差、管理薄弱的苗种生产单位。整顿并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秩序,重点查处无证生产和违规使用禁用药物、滥用药物行为,在繁殖培育季节组织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认真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增加抽检样品数量,扩大抽检范围,严肃查处不合格生产单位,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违规生产行为。进一步加强渔药、饲料等渔用投入品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渔药、饲料的假、劣和掺杂禁用药物情况,保障渔用投入品的质量安全。
  
  3、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监督抽检。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和海洋捕捞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综合督查行动,通过监督检查、指导整改、执法查处,进一步强化生产过程监管;重点加强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水产养殖单位(户)的规范用药、苗种生产企业和较大规模养殖单位的“三项记录”制度、拖虾船和渔运(收鲜)船的规范使用保鲜剂等行为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药残监控抽检。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要结合本辖区所养品种、用药状况,加大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特别是在养殖用药高峰期和夏季海捕虾保鲜剂使用高峰期,对辖区内的水产养殖场(户)、水产育苗场、拖虾船和渔运(收鲜)船,开展药物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监督抽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渔业执法和检测机构应各司其职,严格按规定程序,随机、科学、客观地组织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抽检。
  
  4、强化检打联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加强日常执法检查,进一步扩大检查的覆盖面,切实做到“质量安全不留死角”。严厉查处现场检查或药残抽检中查出的违规行为,严格按违法性质、危害程度,采取停止销售产品、责令整改、产品无害化处理或监督销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者实行专库管理,重点监控,限期整改。对于各种案件的处理,切实做到禁用药物来源和渠道未查清的不放过,超标产品未处理的不放过,对有关责任人员未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管台帐、卷宗、整改复查制度和查结案件公开制度。
  
  5、开展隐患摸排,探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继续深入开展生产环节主要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摸清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对风险可能暴发的程度,危害情况以及对产业、市场、社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预见性。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舆情监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推动建立重点养殖水产品在重点地区的可追溯体系和产地准出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把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切实抓紧抓好。形成在主管局统一领导下的由行政牵头,渔业执法机构、技术推广部门和检测机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制定的实施方案和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派出督导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建立、完善考核、通报、问责制度,探索建立“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达标县(市、区)”考核机制。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个别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通报和问责。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加强相互配合,齐心协力搞好整顿工作。严格落实水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监管制度,加大对重点水产品、重点环节和重点地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改进监督抽检手段,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生产行为。
  
  (三)夯实基础,提供保障。加强执法队伍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加大投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强化企业诚信意识,继续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通报机制和水产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建立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责任追究、信息通报等制度,完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查处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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