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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语[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7
【实施时间】 2010-02-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3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接上页]

  2.对舟山、绍兴两市进行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复查。2009年5、6月,省语委组织专家分别对舟山、绍兴两市进行了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复评。针对2006年对两市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专家组把公共服务行业和新闻媒体作为“回头看”的主要对象,定点查看了当年评估时的受检部分单位,随机检查了其他一些单位和场所,重点检查两市语言文字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通过实地检查,专家组认为两市自评估以来,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依法管理的力度不断加强,对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进行了整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新工作方式,开拓工作领域,提高了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
  
  3.指导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开展。加强对全省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宏观指导,组织观摩学习与网上交流,并派观察组全程参与并具体指导各市开展的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截至2009年底,富阳、建德、临安、余姚、慈溪、乐清、瑞安、洞头、长兴、海宁、桐乡、嵊州、上虞、东阳、永康、磐安、嵊泗、岱山等18个县市通过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三、推进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积极发挥示范作用
  
  1.完善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创建,是教育部在教育系统全面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提升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推动学校在全社会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和积极影响方面,具有促进作用。2009年省语委根据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及时修订了《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定标准》,将开展“中华经典诗文诵读”活动,与其他单位、社区、农村等联合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活动等列入评分的指标,引导学校积极开展经典美文诵读等活动,工作重心从一般性创建向注重功能发挥逐步转移,注重社会性与实效性,发挥示范作用。
  
  2.开展国家级、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推荐与认定工作。2009年3、4月,组织专家对舟山、绍兴、义乌和浙江传媒学院、浙江金融职业学院等单位申报的省级示范校进行了抽查,并评定208所学校为“浙江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在省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的基础上,2009年国家教育部、国家语委授予我省19所学校为国家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有力地推进了学校的用语用字规范化。
  
  四、编制适用长三角地区的语言文字地方标准,主动推进区域合作
  
  为规范公共场所的英文使用,推动区域国际化进程,我省会同上海、江苏两省一市联合研制《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的地方标准。2009年年初,省语委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取得了省地方标准制定的项目计划,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支持与配合下组织专家与上海、江苏共同组成了联合编写小组,负责起草《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的通则部分。8月3日,该通则由两省一市语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陆续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8月24日两省一市语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海召开联合记者招待会,宣布《公共场所英文译写规范第1部分:通则》在长三角正式实施。作为长三角第一个语言文字方面的地方标准,它标志着二省一市公共场所中最常用的英文有了统一的参照标准,也标志着长三角区域合作联动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浙江日报、浙江电视台、浙江在线、都市快报、教育信息报等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各大新闻媒体对此进行了大篇幅报道,浙江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报了新闻发布会的消息。
  
  五、制定全省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不断拓展工作领域
  
  近年来,语言文字工作利用推普周、城市评估和普通话测试这三个抓手,在各个领域工作都有很大起色。由于公共服务行业范围广、人数众多,工作难度最大,我们遵循“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公共服务行业用语用字的规范化建设。我省是旅游大省,旅游景区是经济文化的窗口,加强旅游景区的用语用字管理,对于全面提升我省旅游行业的服务水平、促进我省旅游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省语委积极主动与省旅游局联系,共同协商,2009年5月以省语委和省旅游局名义,联合制定了《浙江省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试行)》。各景区根据实际情况,对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认真组织人员对本景区内的用语用字情况进行了自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积极整改,做好迎接省语委省旅游局检查的准备。浙江省是全国第一家发布实施A级旅游景区用语用字规范的省(市、区),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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