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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港口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港口应急指挥部提出Ⅲ级应急响应结束的建议。港口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Ⅲ级应急响应的,可委托现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事发地港口管理部门配合属地政府部门,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 对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设备予以清还,已消耗或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或补偿,经费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协调事故责任方等单位承担。 5.2调查评估 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港口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和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建立港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港口企业成立专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实战能力。 6.2应急物资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风险源普查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港口企业的分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管理,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应急经费保障 港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视情由各级政府及其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6.4交通运输保障 港口应急指挥部应建立交通运输工具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具体按照《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行动方案》执行。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港口应急办要组织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应急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活动和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港口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人员、港口企业的管理人员及应急救援人员的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与救援技能。 7.2预案演练 港口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平战结合原则,建立预案演练机制,每年组织一次港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具体由港口应急办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根据各自特点,开展相应演练工作。 7.3责任与奖惩 港口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港口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部门 本预案由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负责制订和解释,并根据形势发展和应急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各县(市)区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报市交通局(港口管理局)备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