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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2-04
【实施时间】 2010-0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大连市委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09] 1号),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域城市化建设步伐,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指出:“要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转变农业生产方式、优化生产力布局、实现传统农业向都市型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要求;是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劳动力转移、推进农村城市化、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市是沿海开放城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相对发达,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展较快,具备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条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对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实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谋划,积极引导,大胆实践,努力使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新成效。
  
  二、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优化农业要素配置、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着力创新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保障措施,使我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水平基本达到适应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的原则。要以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为前提,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积极引导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流转。无论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还是采取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截留和扣缴土地承包流转收益。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平等协商流转价格,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3.坚持集中连片、集约经营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与农业区域布局、特色农业生产、基地产业带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与培育土地规模经营主体结合起来,实行集中连片经营,做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佳化。
  
  4.坚持规范发展、有序推进的原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供流转信息,规范流转合同,调解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确保流转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途径和程序
  
  (三)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新形式。积极引导鼓励农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由农户自主选择。
  
  创新土地流转机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实行保底分红及二次返利等分配方式增加农民收入。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的,提倡采取“确权不确地”的办法,明确农民土地权益,引导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流转。在集中流转、开发过程中,对个别不愿流转而影响统一规划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予以协调。在承包方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承包方的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与其互换,不得强制农户流转土地。
  
  (四)规范完善土地流转程序。流转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首先由土地承包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流转土地的四至、面积、权属等进行核实。流转申请经核实无误的,由土地承包方(或委托村及土地流转部门)与受让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并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服务组织流转承包地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村集体留用地经营权流转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流转收益扣除集体基础性投入后,应全额返还到户。需要统一组织流转的,由乡镇(街道)、村组织协调,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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