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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加强用电设施投运核准。凡并入我市电网配电系统的用电设施,用户从用电报装、设计、施工等环节,要加强与供电企业的联系,并经供用电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准接入配电系统供电。 4.规范电力作业人员管理。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要求,市、县(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发证和日常管理,定期开展对电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八、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一)电力设施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安全(公安、安监)部门、电力企业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区的管理,加强境内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及时查处和打击各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 (二)搞好电力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城市规划和改、扩建前期工作中,要做好有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处理好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影响的问题。 各有关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各类重要电力设施前,应将规划报送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实施。 城乡公用工程、邮电、通讯和其他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施工对电力设施有影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协调处理,就有关迁移、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进行施工。涉及重大问题,须报经同级政府协调处理。 (三)电力设施保护以企业为主体。各电力企业要配合当地电力管理部门逐步完善各类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明确保护要求,按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划分保护区范围,设立明显的保护区标志,一次性处理好通道内有关赔偿问题。各电力企业要加强内保建设,开展经常性的电力设施保护巡查,及时处置通道内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报告,重大问题同时报告当地安监、公安等部门。 (四)加强电力通道的巡查维护。电力企业和有自主产权企业要加强对电力通道的巡查。电力通道受法律保护,电力企业在电力通道保护区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 (五)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电力设施保护要充分发挥和依靠广大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电力企业可设立专项资金,对保护电力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六)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行为。各级电力管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类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的查处,对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电能、危及供用电和公共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 九、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 (一)逐步建立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在本系统内组建电力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电力企业要组建由企业职工组成的协助行政执法队伍,经培训后持证配合电力管理部门开展工作。要健全协助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 (二)依法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检查。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应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十、强化电力管理工作基础,规范电力管理工作行为 (一)加强电力管理队伍建设。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市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及部门职能调整要求,尽快落实本部门电力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电力管理工作。 (二)逐步建立工作制度。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电力生产、供应及安全的统计制度,加强电力运行、营销分析,掌握电力市场供需动态;逐步建立市、县(区)电网电力调度信息联络制度和年度电力电量调度计划制度,加强电力调度管理,搞好电力宏观调控。 (三)提高人员素质,规范工作行为。市、县(区)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规定和要求,逐步完善电力行政管理工作体系,电力管理工作人员要加强有关经济政策、专业法律法规和电力专业技术的学习,逐步提高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不断规范日常管理工作行为。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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