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科发[2010]5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3-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8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 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 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课题)计划的组织和管理。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
  
  第七条 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项目(课题)凝练与立项决策,主持项目(课题)招标,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三)负责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问题;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确认项目(课题)完成或结题,进行成果管理;
  
  (五)监督、指导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与积累,组织项目(课题)档案评估和确认;
  
  (六)负责对项目(课题)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
  
  (七)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课题)信息化管理;
  
  (八)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课题)档案管理。
  
  第八条 主持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并落实课题任务,协助市科委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下设课题招标,与承担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和经费,监督承担单位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的稳定;
  
  (三)监督课题的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项目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审核下设课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及时向市科委报告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协助市科委完成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项目验收(结题)材料,审查下设课题验收(结题)材料,协助市科委完成项目(课题)验收(结题),按市财政局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项目及下设课题相关文件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
  
  (五)负责就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做出书面约定,提出成果应用和推广计划;
  
  (六)协助市科委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七)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主持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四)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