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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加强对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直接查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措施。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组织拟订全市耕地保护办法,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测绘工程技术、基础调查的业务指导与管理责任,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管理。 (八)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九)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市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探矿权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一)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行业。依法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