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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四)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五)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办法,组织协调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七)负责所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息化、保卫、接待和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组织对国家和省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科 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与用地审批科 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工作;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指导全市用地审批管理;参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办理报市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征收征用等用地的审核报批。 (五)资金管理科 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内部审计和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对全市矿产资源行政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 (六)耕地保护科 制定有关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七)地籍与测绘管理科 制定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措施;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县(市、区)及其他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测绘工程项目的报批工作;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受省测绘局委托负责全市测绘资质单位的年度注册及资质申报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备案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利用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措施;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报批工作。 (九)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科 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按规定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参与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行业;参与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指导开展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权限内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