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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科
  
  按规定承担全市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工作;拟订全市矿产开发管理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审查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组织调处矿业权权属争议。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一)人事科(党委办公室)
  
  承担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管理所辖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队伍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组织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加强科技队伍建设,管理科技成果;组织开展合作和交流,管理外事工作,承办外事服务。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科
  
  承担本部门行政审批工作。具体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各项工作。负责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工作;催办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对行政审批事项报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人员编制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3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核定驾驶员编制3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沙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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