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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许昌市建设委员会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将原许昌市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六)加强建设行业科技推广,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法规,拟订配套规定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许昌市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承担全市物业行业管理的责任。规范整顿全市物业管理市场,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批,指导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备案工作,负责许昌市区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房产市场管理的责任。规范房产转让、买卖、租赁、抵押、交换、赠与等交易行为,负责房产评估、房屋测绘等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许昌市区商品房预售登记、房屋权属管理及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负责许昌市区房产产籍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许昌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定房地产业行业发展规划,加强房屋征收拆迁管理,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动态考核工作。
  
  (六)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行业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
  
  (七)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认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及行业标准,负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并进行监督,负责市区工程定额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工作。
  
  (九)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有关规定、规划并实施,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十)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城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一)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有关规定、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技术政策。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行业科技发展、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拟订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及建筑节能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成果推广,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节能工作。
  
  (十三)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法规、政策,编制墙体材料革新的发展规划,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四)负责全市城建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种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科室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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