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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02
【实施时间】 2010-02-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9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

  
  
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转移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增加的职责
  
  1.增加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管理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控制体系建设。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全市中医药卫生建设。加强职业卫生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制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三)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四)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五)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六)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监督实施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七)贯彻执行党的中医政策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规划并指导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等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依法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九)组织制定全市卫生监督发展规划,规划并指导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组织制定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规划并指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十一)组织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健康教育的发展规划,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二)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相关规定,规划并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三)组织制定全市医药卫生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医学科技成果和新技术的普及应用,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医学教育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医药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倡导的重大卫生活动,开展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
  
  (十五)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省领导人和重要外宾在许期间的医疗安排,管理市直部门离休人员、老红军和重点保健对象的医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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