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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城[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6-01
【实施时间】 2010-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10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供水行业服务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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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提醒服务
  
  5.2.1 城镇供水企业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服务窗口触摸屏、客服电话、通知单等多种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用水信息和供水服务信息。
  
  5.2.2 供水收费逐步推行先进的科技服务,以满足用户需求。
  
  5.3抄表计量
  
  5.3.1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约定的抄表周期抄读水表。非生活用水应当按月抄表;生活用水DN40mm以上(含DN40mm)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DN25mm以下(含DN25mm)的,抄表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5.3.2 注册贸易结算水表安装在室内城镇供水企业需入户抄表的,供水企业应规范抄表员工的抄表行为,入户抄表必须主动出示证件。
  
  5.3.3 抄表员应根据用户的常用水量范围,核定在用水表的口径,若发现水表口径明显不合理的,应向用户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更换合理的水表。
  
  5.3.4 城镇供水企业应当保证抄读水表准确无误,并建立抄表质量复查制度。
  
  5.3.5 抄表员发现用户用水量异常时,应及时通知用户,协助用户查明原因。
  
  5.3.6 因水表发生故障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抄表的,城镇供水企业必须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5.4水费回收
  
  5.4.1 城镇供水企业应提供银行托收和服务窗口人工收费两种收费方式;有条件的城镇供水企业可开通网上交费、电话转账交费、银行代收等,方便用户交纳水费。
  
  5.4.2 城镇供水企业有提醒用户按时交纳水费的义务。用户对需交纳水费有异议的,在规定的异议期间城镇供水企业不得停止供水。
  
  5.4.3 用户逾期缴纳水费的,城镇供水企业可依据相关规定或约定收取违约金,直至暂停供水(特殊情况除外)。
  
  5.4.4 用户结清所欠水费等相关费用后,城镇供水企业应在48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六章 供水设施的维护与抢修
  
  6.1权属界定
  
  供水设施分为用户自有供水设施、用户共有供水设施和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城镇供水企业可通过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约定供水设施的维修权属;未约定的,以相关规定确定权属。
  
  6.2用户供水设施维护
  
  6.2.1 用户供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用户负责;城镇供水企业在发现用户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时,有义务通知用户维修,减少用户的经济损失。
  
  6.2.2 对抄表到户的用户,户表后用水设施出现故障,用户请求城镇供水企业协助关闭阀门时,城镇供水企业不得以责任划分为由,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
  
  6.2.3 有条件的城镇供水企业,在用户请求对其供水设施出现故障提供维修服务时,可提供有偿服务。
  
  6.3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维护
  
  6.3.1 城镇供水企业应定期(每半年)排放管网末梢、管道预留口、消火栓“死水”,避免“死水”长期滞留,造成水质二次污染;对管网水质明显下降区域,应增加排放次数。
  
  6.3.2 城镇供水企业应组织对市政供水管网探漏测漏,降低漏耗,减少水质污染。
  
  6.3.3 城镇供水企业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和改造,并选用优质的供水管材。
  
  6.3.4 发现公共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的闸阀井、公共消火栓等井盖或设备丢失、损坏的,城镇供水企业应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4贸易结算水表的维修与更换
  
  6.4.1 城镇供水企业应加强在用注册贸易结算水表的巡检,对故障水表应及时更换。
  
  6.4.2 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水表台账,制定水表周期更换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周检或更换。
  
  6.4.3 用户报修,城镇供水企业在确定归属权限和归属正常维修范围后,一般性维修不得超过24小时,需多个各部门配合停水维修的,不得超过48小时。
  
  6.4.4 用户或城镇供水企业对贸易结算水表计量有疑异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共同委托有资质单位鉴定;鉴定水表有问题时,按照《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追溯期不得超过6个月。
  
  6.5计划停水与爆管抢修
  
  6.5.1 计划性停水涉及用户较多或面积较大时,城镇供水企业应提前24小时将停水原因、时间和范围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其他方式通知用户。
  
  6.5.2 如遇紧急情况无法预计恢复供水时间或需延长恢复供水时间的,应将现场情况及预计延长时间提前通知用户,并做好解释工作。
  
  6.5.3 城镇供水企业应建立抢修机构,设置24小时报漏抢修电话和人员,执行抢修人员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制度,制定爆管等突发事件抢修应急预案。
  
  6.5.4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突发爆管事件,城镇供水企业应及时组织昼夜抢修,现场应确定警戒区,设置警戒标志,防止误伤群众,抢修及时率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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