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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5.5 因突发爆管等不可预见原因停止供水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临时停水超过12小时,对居民集中地区,城镇供水企业可采取水车送水等临时供水措施。 6.5.6 一般情况下,DN 300mm以下管道修复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DN400mm-DN600mm修复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DN 800mm以上修复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特殊原因除外。 6.5.7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维修、抢修完毕后,应清理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相关部门处理现场。 第七章 二次供水服务 (二次供水设施委托城镇供水企业管理的适用) 7.1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标准的要求;二次供水压力应符合《供用水合同》的约定。 7.2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操作运行、维护保养、巡视检查制度及安全责任制、水质定期化验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7.3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保持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整洁;保证供水不间断,小修不过夜,大修停水提前24小时公告。 7.4二次供水设施应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清洗消毒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完成,并对水质进行化验,水质合格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8.1常见术语 8.1.1 城镇公共供水 是指城镇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8.1.2 城镇公共供水设施 是指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公用水站、公用消火栓等。 8.1.3 二次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公共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8.1.4 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用户用水需求而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等设施。 8.2城镇供水企业的对外服务承诺,及与供水主管部门或者政府部门签订的契约,高于本规范要求的,城镇供水企业应当执行服务承诺和契约的要求。 8.3执行范围 8.3.1 省辖市供水企业必须全部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8.3.2 县级市供水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限定省辖市供水企业的有关规定除外)。 8.3.3 县(镇)级供水企业由所在省辖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规模,参照本规范制定具体细则。 8.4城镇供水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单位(自然人)阻碍,未能达到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免责。 8.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8.6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