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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三)实施分类分步执法。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采取不同的行政执法方式。对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等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避免执法缺位、不作为。对情节较轻或者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先责令改正,并进行教育、告诫、引导;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四)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探索重大复杂疑难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执法单位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相对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五)推行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复杂案件,应当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行政裁量等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建议补充调查。对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由行政执法单位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任单位: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六)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制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文书统一格式,或者使用国家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责任单位: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市政府法制机构) (十七)推进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制度。对与公共安全、公众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结果信息,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予以公开。市级行政执法单位可以通过情况通报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布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情况。(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十八)加强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级行政执法单位) 四、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十九)加强行政机关层级监督。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等途径,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行政执法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是否适当等方面,对本系统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抽查;发现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应当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年度评议考核。(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制度。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瑕疵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责任单位: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 --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并可以出具书面整改建议,由被申请的行政执法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市级行政机关承办行政复议案件的机构应当定期总结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并组织编写典型案例,指导行政执法活动。(责任单位:各级行政复议机关) (二十)加强专门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资金的审计监督,发现行政执法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规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监察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效能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勤政廉洁情况加强监督,并推进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责任单位:各级审计机关、各级监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