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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保[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6-11
【实施时间】 2010-06-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1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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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旧住宅小区整治
  
  
  
  
  
  
  
  
  
  
  
  
  
  
  
  
  
  
  
  
  
  
  
  
  
  
  
  
  
  
  
  
  
  
  
  
  
  
  
  
  
  
  
  
  
  
  
  
  
  
  
  
  
  
  
  
  
  
  
  
  
  
  
  五、城中村改造
  
  
  
  
  
  
  
  
  
  
  
  
  
  
  
  
  
  
  
  
  
  
  
  
  
  
  
  
  
  
  
  
  
  
  
  
  
  
  
  
  
  
  
  
  
  
  
  
  
  
  
  
  
  
  
  
  
  
  
  
  
  说明:1、各类棚户区改造解决各类收入层次家庭住房困难户数,请填写按照当地拆迁补偿政策规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户数,其中要扣除改造中按照当地政策规定向符合条件家庭配租廉租住房和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户数,避免同二、1廉租住房配租和二、2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户数重复填写。
  
  2、除表中所列各种保障方式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添加相应内容。
  
  表3:
  
  2005-2009年住房保障各类住房建设情况表
  
  单位:平方米、套、万元
  
  
  
  建设项目 开发建设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新开工房屋面积
  
  竣工房屋面积
  
  土地供应面积
  
  完成投资
  
  新开工房屋面积
  
  竣工房屋面积
  
  土地供应面积
  
  完成投资
  
  新开工房屋面积
  
  竣工房屋面积
  
  土地供应面积
  
  完成投资
  
  新开工房屋面积
  
  竣工房屋面积
  
  土地供应面积
  
  完成投资
  
  新开工房屋面积
  
  竣工房屋面积
  
  土地供应面积
  
  完成投资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面积
  
  套数
  
  合计
  
  
  
  
  
  
  
  
  
  
  
  
  
  
  
  
  
  
  
  
  
  
  
  
  
  
  
  
  
  
  
  
  
  
  
  
  
  
  
  
  
  
  
  
  
  
  
  
  
  
  
  
  
  
  
  
  
  
  
  
  
  
  
  
  
  
  
  
  
  
  
  
  
  
  
  
  
  
  
  
  
  一、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1、廉租住房
  
  
  
  
  
  
  
  
  
  
  
  
  
  
  
  
  
  
  
  
  
  
  
  
  
  
  
  
  
  
  
  
  
  
  
  
  
  
  
  
  
  
  
  
  
  
  
  
  
  
  
  
  
  
  
  
  
  
  
  
  
  
  
  
  
  
  
  
  
  
  
  
  
  
  
  
  
  
  
  
  
   其中:集中新建和配建
  
  
  
  
  
  
  
  
  
  
  
  
  
  
  
  
  
  
  
  
  
  
  
  
  
  
  
  
  
  
  
  
  
  
  
  
  
  
  
  
  
  
  
  
  
  
  
  
  
  
  
  
  
  
  
  
  
  
  
  
  
  
  
  
  
  
  
  
  
  
  
  
  
  
  
  
  
  
  
  
  
  购买改建租赁
  
  
  
  
  
  
  
  
  
  
  
  
  
  
  
  
  
  
  
  
  
  
  
  
  
  
  
  
  
  
  
  
  
  
  
  
  
  
  
  
  
  
  
  
  
  
  
  
  
  
  
  
  
  
  
  
  
  
  
  
  
  
  
  
  
  
  
  
  
  
  
  
  
  
  
  
  
  
  
  
  
  其他方式
  
  
  
  
  
  
  
  
  
  
  
  
  
  
  
  
  
  
  
  
  
  
  
  
  
  
  
  
  
  
  
  
  
  
  
  
  
  
  
  
  
  
  
  
  
  
  
  
  
  
  
  
  
  
  
  
  
  
  
  
  
  
  
  
  
  
  
  
  
  
  
  
  
  
  
  
  
  
  
  
  
  2、经济适用住房
  
  
  
  
  
  
  
  
  
  
  
  
  
  
  
  
  
  
  
  
  
  
  
  
  
  
  
  
  
  
  
  
  
  
  
  
  
  
  
  
  
  
  
  
  
  
  
  
  
  
  
  
  
  
  
  
  
  
  
  
  
  
  
  
  
  
  
  
  
  
  
  
  
  
  
  
  
  
  
  
  
  3、公共租赁住房
  
  
  
  
  
  
  
  
  
  
  
  
  
  
  
  
  
  
  
  
  
  
  
  
  
  
  
  
  
  
  
  
  
  
  
  
  
  
  
  
  
  
  
  
  
  
  
  
  
  
  
  
  
  
  
  
  
  
  
  
  
  
  
  
  
  
  
  
  
  
  
  
  
  
  
  
  
  
  
  
  
  4、限价商品住房
  
  
  
  
  
  
  
  
  
  
  
  
  
  
  
  
  
  
  
  
  
  
  
  
  
  
  
  
  
  
  
  
  
  
  
  
  
  
  
  
  
  
  
  
  
  
  
  
  
  
  
  
  
  
  
  
  
  
  
  
  
  
  
  
  
  
  
  
  
  
  
  
  
  
  
  
  
  
  
  
  
  二、各类棚户区改造
  
  
  
  
  
  
  
  
  
  
  
  
  
  
  
  
  
  
  
  
  
  
  
  
  
  
  
  
  
  
  
  
  
  
  
  
  
  
  
  
  
  
  
  
  
  
  
  
  
  
  
  
  
  
  
  
  
  
  
  
  
  
  
  
  
  
  
  
  
  
  
  
  
  
  
  
  
  
  
  
  
  1、城市棚户区
  
  
  
  
  
  
  
  
  
  
  
  
  
  
  
  
  
  
  
  
  
  
  
  
  
  
  
  
  
  
  
  
  
  
  
  
  
  
  
  
  
  
  
  
  
  
  
  
  
  
  
  
  
  
  
  
  
  
  
  
  
  
  
  
  
  
  
  
  
  
  
  
  
  
  
  
  
  
  
  
  
  2、国有工矿棚户区
  
  
  
  
  
  
  
  
  
  
  
  
  
  
  
  
  
  
  
  
  
  
  
  
  
  
  
  
  
  
  
  
  
  
  
  
  
  
  
  
  
  
  
  
  
  
  
  
  
  
  
  
  
  
  
  
  
  
  
  
  
  
  
  
  
  
  
  
  
  
  
  
  
  
  
  
  
  
  
  
  
  3、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
  
  
  
  
  
  
  
  
  
  
  
  
  
  
  
  
  
  
  
  
  
  
  
  
  
  
  
  
  
  
  
  
  
  
  
  
  
  
  
  
  
  
  
  
  
  
  
  
  
  
  
  
  
  
  
  
  
  
  
  
  
  
  
  
  
  
  
  
  
  
  
  
  
  
  
  
  
  
  
  
  
  4、国有垦区危房
  
  
  
  
  
  
  
  
  
  
  
  
  
  
  
  
  
  
  
  
  
  
  
  
  
  
  
  
  
  
  
  
  
  
  
  
  
  
  
  
  
  
  
  
  
  
  
  
  
  
  
  
  
  
  
  
  
  
  
  
  
  
  
  
  
  
  
  
  
  
  
  
  
  
  
  
  
  
  
  
  
  5、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
  
  
  
  
  
  
  
  
  
  
  
  
  
  
  
  
  
  
  
  
  
  
  
  
  
  
  
  
  
  
  
  
  
  
  
  
  
  
  
  
  
  
  
  
  
  
  
  
  
  
  
  
  
  
  
  
  
  
  
  
  
  
  
  
  
  
  
  
  
  
  
  
  
  
  
  
  
  
  
  
  
  三、旧住宅小区整治
  
  
  
  
  
  
  
  
  
  
  
  
  
  
  
  
  
  
  
  
  
  
  
  
  
  
  
  
  
  
  
  
  
  
  
  
  
  
  
  
  
  
  
  
  
  
  
  
  
  
  
  
  
  
  
  
  
  
  
  
  
  
  
  
  
  
  
  
  
  
  
  
  
  
  
  
  
  
  
  
  
  四、城中村改造
  
  
  
  
  
  
  
  
  
  
  
  
  
  
  
  
  
  
  
  
  
  
  
  
  
  
  
  
  
  
  
  
  
  
  
  
  
  
  
  
  
  
  
  
  
  
  
  
  
  
  
  
  
  
  
  
  
  
  
  
  
  
  
  
  
  
  
  
  
  
  
  
  
  
  
  
  
  
  
  
  
  说明:1、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只包括东北三省、中西部(含河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徐矿集团)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
  
  2、除表中所列各类建设项目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添加相应内容。
  
  表4:
  
  2010-2015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和保障标准规划表
  
  
  
  
  
   条件和标准
  
  
  
  年度
  
  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保障条件
  
  保障标准
  
  保障条件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人.月)
  
  户籍条件
  
  保障面积标准(平方米/人)
  
  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人)
  
  家庭人均月收入(元/月.人)
  
  户籍条件
  
  
  
  2010年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2011年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2012年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2013年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2014年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2015年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户籍人口 □常住人口
  
  说明:保障标准、保障条件各指标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指标解释填写。各级数据汇总时汇总数取算数平均数;按户按照人口数分段设置条件或标准的,先计算每段人均标准,再将每段人均标准相加除以段数,计算人均标准。户籍条件,请在前面的“□”内划“√”,选择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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