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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保[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06-11
【实施时间】 2010-06-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16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合计
  
  低收入家庭
  
  中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家庭
  
  合计
  
  低收入家庭
  
  中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家庭
  
  合计
  
  低收入家庭
  
  中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家庭
  
  合计
  
  低收入家庭
  
  中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家庭
  
  合计
  
  低收入家庭
  
  中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家庭
  
  合计
  
  低收入家庭
  
  中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家庭
  
  合计
  
  低收入家庭
  
  中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家庭
  
  合计
  
  低收入家庭
  
  中偏下收入家庭
  
  其他家庭
  
  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其他家庭
  
  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其他家庭
  
  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其他家庭
  
  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其他家庭
  
  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其他家庭
  
  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其他家庭
  
  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其他家庭
  
  廉租住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其他家庭
  
  
  
  当年新增户数
  
  
  
  ————
  
  
  
  
  
  
  
  
  
  
  
  
  
  
  
  
  
  
  
  
  
  
  
  
  
  
  
  
  
  
  
  
  
  
  
  
  
  
  
  
  
  
  
  
  
  
  
  
  
  
  
  
  
  
  
  
  
  
  
  
  
  
  
  
  
  
  
  
  
  
  
  
  
  
  
  
  
  
  
  
  
  
  
  
  
  当年计划新增保障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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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末剩余户数
  
  
  
  
  
  
  
  
  
  
  
  
  
  
  
  
  
  
  
  
  
  
  
  
  
  
  
  
  
  
  
  
  
  
  
  
  
  
  
  
  
  
  
  
  
  
  
  
  
  
  
  
  
  
  
  
  
  
  
  
  
  
  
  
  
  
  
  
  
  
  
  
  
  
  
  
  
  
  
  
  
  
  
  
  
  
  
  
  
  
  
  
  
  
  
  
  
  说明:本表的统计口径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配租、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供应、限价商品住房出售、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小区整治、城中村改造等。2008年末剩余户数要包含各类棚户区中的各类收入家庭户数,请注意同表8:2008年底各类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小区现状调查表数量,以及各地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数据衔接。当年新增户数,请根据每年自然增长、制度覆盖面扩大等情况,合理预测。各年年末剩余户数为上一年年末剩余户数加上当年新增户数再减去当年计划新增保障户数。2009年当年计划新增保障户数,请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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