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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7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全国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生态建设示范区是生态省(市、县)、生态工业园区、生态乡镇(即原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的统称,是最终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过渡阶段。自2000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组织开展这项工作以来,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山西等14个省(区、市)开展了省域范围的建设,500多个市县开展了市县范围的建设。其中,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太仓市,浙江省安吉县,上海市闵行区,北京市密云县、延庆县,山东省荣成市,深圳市盐田区等11个县(市、区)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标准,1027个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二)生态建设示范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得到了各地的积极响应,引起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许多地方以创建工作为抓手,优化经济增长、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节能减排、加强城乡环境保护,提升了公众环保意识,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建设示范区是地方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实现环境保护进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主干线、大舞台、主战场的有效形式,是现阶段建设生态文明的基本目标模式,对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三)进一步明确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必要性。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是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赋予环境保护工作的时代重任,是新时期环境保护事业的灵魂所在,也是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根本目标和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做生态文明建设的倡导者、引领者和践行者,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在更高层面上、更大范围内审视和解决我国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境保护新道路。
  
  当前,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建设的数量和质量上,东中西部发展尚不平衡,建设水平和质量差异较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缺乏系统宣传,存在认识上的差异,没有把建设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一些地方在建设工作中还没有真正统筹各领域的协调发展,缺乏总体谋划,缺少地方特色,尚未建立长效的推进机制,环保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不强;一些地方的建设工作不扎实,个别地方为创建而创建,建设与绩效评估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拉关系走门路等不正之风,存在廉政风险。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的历史性转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继续坚定不移、深入扎实地开展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
  
  二、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总体要求
  
  (四)明确重点任务。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本质是促进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整个区域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各地要以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产业体系建设;以节约能源和促进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物减排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创新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提升环境保护能力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提高环境保护和环境道德意识、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五)转变工作方式。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是推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长期过程。各地在推进工作中,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积极推进,不搞指标摊派;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建设过程中,加大建设力度,提高建设质量,扩大建设规模。要建立、完善推进工作的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为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强化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协调,明确责任分工,深入扎实地推进建设工作。要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强化对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公众的积极性,发挥地方在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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