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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办监督函[2010]478号
【颁布时间】 2010-06-13
【实施时间】 2010-06-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目前医用辐射防护现状,科学实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我部拟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卫生监督和医疗服务监管部门要对试点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根据《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并做到监测数据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保证监测信息准确可靠和及时传输。
  
  三、各试点地区要认真结合本地工作,探索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监管的模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编制信息简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试点地区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试点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我部监督局。
  
  卫生部监督局放射卫生处联系人:张伟力
  
  联系电话:010-68792124
  
  卫生部医管司医疗质量安监处联系人:王乐陈
  
  联系电话:010-68792791
  
  附件:医用辐射监测网试点工作方案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方案
  
  医用辐射安全不仅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影响到患者和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全面了解医用辐射防护现状,科学实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全国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放射诊疗防护监管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医用辐射防护工作作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试点地区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点,通过监测掌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情况等内容,探索搭建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框架,试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初步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奠定基础,实现医用辐射防护监管的及时、科学和有效。
  
  三、试点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
  
  选择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试点地区选择3个设区市(北京市选择3个区)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工作。在3个设区市选择15家医院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其中三级医院5家(包括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二级医院5家(包括2家县人民医院)、一级医院5家(包括2家乡镇卫生院)。
  
  (二)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信息收集和分析、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等。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动态基本情况。包括: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情况、放射诊疗设备以及质控设备配置情况、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情况等(见附件1)。
  
  2.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对放射治疗设备(钴-60远距离治疗机、医用电子加速器、头部伽玛刀、后装治疗机)、核医学设备(PET/CT、SPECT)和放射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机、X射线透视机、CT、乳腺X射线屏片摄影机、CR)的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进行监测(见附件2)。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并以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4.信息报送工作。监测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卫生监督和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处理网络终端,将监测结果录入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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