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发文字号】 国中医药办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29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取得实效,根据《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实施方案(2009-2010年)》(国中医药办发〔2009〕18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考核工作作为确保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取得实效的重要环节,会同地市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对项目县(区、市)逐一进行考核。
  
  二、2007年和2008年安排项目的县(市、区)考核工作请于2010年7月底前完成,2009年安排项目的县(市、区)考核工作请于2010年11月底完成。考核工作结束后,请及时填写《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情况汇总表》,连同每个项目县(市、区)原始考核表一起,于2010年12月底前寄送我局医政司。
  
  三、我局将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考核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在考核工作中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民族地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民族医药实际情况,对《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适当修改,并报我局医政司备案后实施。
  
  在考核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与我局医政司二处联系。
  
  联系人:严华国
  
  电话:010-65914966
  
  E-mail:yizhengsierchu@126.com
  
  附件:1. 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2. 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一○年一月八日

  
  附件1:
  
  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考核标准及评分细则
  
  一、组织领导(29分)
  
  
  
  
  
  考核标准
  
  分值
  
  检查方法
  
  得分
  
  
  
  1.项目县(市、区)成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组织管理、督导评估。
  
  6
  
  查阅文件、询问医务人员:
  
  1.无领导小组扣2分;
  
  2.无项目实施方案扣2分;
  
  3.领导小组组织管理不力、未开展项目督导评估扣2分。
  
  
  
  
  
  2.项目县(市、区)卫生局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列入卫生局工作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并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4
  
  查阅文件、拨款帐单:
  
  1.未列入卫生局工作目标扣2分;
  
  2.无经费支持扣2分。
  
  
  
  
  
  3.建立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地,以县中医医院为主:
  
  ①具备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的条件;
  
  ②成立专家指导组,开展技术咨询与业务指导;
  
  ③保证至少8名相对固定的县级师资开展推广培训工作。
  
  8
  
  查阅文件、实地查看、询问医务人员:
  
  1.未建立基地扣8分,不具备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条件的扣5分;
  
  2.未成立专家指导组扣4分,成立但未开展技术咨询与业务指导扣3分;
  
  3.无师资队伍扣6分,师资队伍数量不足扣3分,师资队伍不固定,更换2人以上扣2分,未开展推广培训工作的扣3分。扣完6分为止。
  
  
  
  
  
  4.项目县(市、区)卫生局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县级师资以及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参加培训人员的积极性。
  
  2
  
  查阅文件、询问医务人员:
  
  无具体措施,酌情扣1-3分。
  
  
  
  
  
  5.项目县(市、区)卫生局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卫生服务中制定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以及鼓励参合农民选择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政策措施。
  
  4
  
  查阅文件、报销单据,询问参合参保患者:
  
  1.未制定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等鼓励应用中医药政策扣4分;
  
  2.未制定鼓励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政策扣2分;
  
  3.在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中有鼓励参保居民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酌情加1-4分。
  
  
  
  
  
  6.项目县(市、区)卫生局为辖区内所有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配备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的设施设备。
  
  ①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为: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设备;
  
  ②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设备为:电针仪、TDP神灯、中医治疗包(箱)(内含针灸器具、刮痧板、罐具、艾条等)。
  
  5
  
  查阅文件、实地察看: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