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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穗发改社[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1-28
【实施时间】 2010-01-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30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州市教育局、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公安局反映。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双转移”战略决策,把广州建成全省“首善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作的意见》(粤府〔2006〕9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进一步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做好优秀外来工入户和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落实 “富民优先、民生为重”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建设“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实现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并切实推进相关工作。推进优秀外来工入户和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统筹规划优秀外来工入户工作和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合理制定优秀外来工入户条件和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政策。
  
  (二)突出技能,优化结构。要根据我市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外来工入户,引导广大外来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我市劳动力结构和布局。
  
  (三)分级管理,以区为主。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为主(以下简称“两个为主”)的要求,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为主组织实施来穗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四)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优秀外来工评比和入户工作
  
  (一)认真做好优秀外来工评比工作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要求,积极开展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表彰为广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外来工,以及为做好外来工人员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共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激励和引导广大外来工和社会各界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每年评比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150名、广州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50名、广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先进集体25个。
  
  (二)进一步完善优秀外来工入户广州有关政策
  
  1. 合理确定优秀外来工入户条件。根据本市人口计划,在本市创业或被本市用人单位招用,按规定办理了录用备案、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从事的工种及所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市准入职业(工种)目录规定(见附件1),35周岁以下(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遵守计划生育规定,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工,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其本人在本市入户;已婚的夫妻双方均是非本市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一方的用人单位申请其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入户:
  
  (1)经本市优秀外来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评选、审核,获得本市当年“优秀外来务工技能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称号,在本市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
  
  (2)获当年国家、本省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或本市职业技能竞赛前6名并获得广州市技术能手称号,且职业技能竞赛工种符合本市准入职业(工种)目录规定,在本市企业连续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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