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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对通过交工验收工程,应及时安排养护管理。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五)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六)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程序: (一)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管理权限及时向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审查同意后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以上文件齐全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由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知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要求完成质量鉴定工作,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并审核交工验收对设计、施工、监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工程质量鉴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的项目,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及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见附件5“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总结报告”) (三)听取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竣工验收委员会成立专业检查组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阅有关资料,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审定交工验收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初步评价。(见附件6“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表”) (六)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并综合评价建设项目。(见附件7“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评价表”) (七)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8)。 (八)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九)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见附件9)。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单位代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但不作为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各方的主要职责是: 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对各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工程质量和建设项目等级,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项目法人负责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工作所需资料,协助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工作。 设计单位负责提交设计工作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施工总结报告,提供各种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监理单位负责提交监理工作报告,提供工程监理资料,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接管养护单位负责提交项目使用情况报告,配合竣工验收检查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接管养护等有多家单位的,项目法人应组织汇总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项目使用情况报告。竣工验收时选派代表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分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中交工验收工程质量得分权值为0.2,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鉴定得分权值为0.6,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工程质量的评分权值为0.2。 |